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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河南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6个单位,共同制定了《河南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斤0.02元。
《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出,“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执行期内,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及时停止预案实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均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
为确保收储库点的确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按照《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三种方式挖潜仓容能力,最大可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一是对仓容及收储能力不均衡的,通过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二是对仓容紧张地区,鼓励支持中央企业租赁社会标准仓房收储;三是如果仓容仍不足,将研究利用简易仓储设施使用方案。同时,抓紧推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腾仓并库,向国家争取跨省移库计划并尽快发运,进一步挖掘仓容潜力。
为避免出现“打白条”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拨付,《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一是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均由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二是全面推广应用“一卡通”系统,对接企业网银,实现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售粮人支付粮款,确保售粮款快速直达,打通与售粮农民的“最后一公里”;三是按照“谁来售粮,给谁付款”的原则,严禁委托第三方收款方式支付粮款;四是督促收储库点在醒目位置张贴《售粮安全警示公告》、《关于防止向农民打白条的公告》、《结算须知》,设立资金结算咨询专线电话,提醒售粮人及时查收核对售粮款,防范售粮款被挪用、借用、集资或诈骗。同时,对“打白条”等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类似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我们将做好对农收购服务,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应尽职责。”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督促收储库点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统一张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价公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设立样品台、咨询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农民了解政策和质价标准,卖“明白粮”;二是统一结算平台,升级技术手段,实行7×24小时对农结算服务,对操作失误所形成的资金损失,协调银行先行赔付,确保售粮群众“粮出手、钱到手”,让售粮群众交“放心粮”;三是推广应用“惠三农”APP预约售粮系统,让更多农民在家就可以了解排队情况、实现预约售粮,少跑路、少排队、快售粮;在售粮高峰期,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积极开展流动检验,缩短售粮群众排队等候时间;收购现场设立休息站等便民场所,提供茶水、防暑药品等服务,积极推广候车室式“粮食收购综合服务大厅”服务,让售粮群众交“暖心粮”。
今年,河南省还建立起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职责明确、执行有力的保落实工作格局,也是一大亮点。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工作方案》规定省级发展、粮食、财政、农业、农发行、中储粮6个单位要全面强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二是压实属地各方管理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销售出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中储粮直属企业履行承贷主体职责、委托收储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各方责权利明确对等的管理约束机制。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三是建立健全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坚持省、市级层面协调会商机制下,重点在县级(市、区)层面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改、粮食、农业农村、财政、农发行、中储粮6部门分工负责,公检法、纪检监察、宣传网信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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